《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的具体措施(试行)》(以下简称《具体措施》)近日印发实施,进一步完善全省督察整改制度,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整改任务,推动督察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具体措施》分为9章35条,对督察组进驻期间的边督边改、督察报告反馈后整改方案的编制、整改方案批准印发后的整改推进和整改验收销号等督察整改工作的各阶段、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实现督察整改的全链条管理,确保整改落实见效。
《具体措施》提出,在集中整改期内实行“每周盯办、每月调度、双月交账”的超常规机制,即省级层面每周组织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盯办、每月调度整改进展、每双月召开一次交账会,确保向党中央、国务院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督察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具体措施》在起草过程中,全面总结归纳湖北以往边督边改和督察整改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将有关做法融入其中。同时,结合湖北实际,对整改方案的编制及调整、验收销号等工作进一步细化要求,增强可操作性,从而建立一套更加科学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具体措施》明确了抽查检查、舆论监督、责任追究等工作要求,并规定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省整改工作专班办公室及时将整改相关情况抄送省纪委监委机关,对在督察整改中失职失责问题突出或者因督察整改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程序移交省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余桃晶 郑国安 )